2022年11月,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申报进口五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替尔泊肽注射液,商品编码为3004390029,申报数量共计:8874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名商品货物,应归入3004390029,需提交《药品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证验放货物。经查,发现实际到货数量为35496支,少报26622支。经计核,少报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34671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65072.56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5072.5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及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