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9票货物,申报货物为合成式薄膜绝缘处理器、2.4G WIFI PCB天线等,申报货物总货值为人民币9986732元。经海关查验,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
当事人出口货物高报价格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