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平底锅13138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货值55179.6美元。当事人出口助焊剂1680千克、锂电池1180千克、锂离子电池组(14AH)3260千克、锂离子电池组(16AH)3880千克、充电宝10000(毫安)2190千克,价值人民币207034.4元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出口塑料壳99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79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3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