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干虾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干虾原申报数量为3960千克,价值21780美元;实际数量为8000千克,价值44000美元。项二货物干虾原申报数量为5700千克,价值28500美元;实际数量为11690千克,价值58450美元。项三货物干虾原申报数量为 15900千克,价值34980美元;实际数量为6000千克,价值13200美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5693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5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