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等货物。经查,当事人未申报上述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58449.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0元。
202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