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检查治具用电脑等货物。,经查,当事人未申报上述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5528.13元;二、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源线等货物经查,上述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3794.21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700元。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