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冻黑虎虾(去头带壳)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原申报数量为192千克,实际数量为384千克;项二货物原申报数量为460.8千克,实际数量为960千克;项三货物原申报数量为816千克,实际数量为3254.4千克;项四货物原申报数量为1056千克,实际数量为4339.2千克;项五货物原申报数量为4032千克,实际数量为2707.2千克;项六货物原申报数量为3820.8千克,实际数量为950.4千克;项七货物原申报数量为2496千克,实际数量为3840千克;项八货物原申报数量为2688千克,实际数量为422.4千克;项九货物原申报数量为796.8千克,实际数量为0千克;项十货物原申报数量为691.2千克,实际数量为422.4千克;项十一货物原申报数量为 230.4千克,实际数量为0千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35576.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5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