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发条、头套一批,经查,发现发条实际成分为聚酯纤维100%,应归税号6704110000,与申报不符;头套:假发实际成分为聚酯纤维100%,网纱棉纶含量100%,应归税号6704190000,与申报不符。涉及上述申报不实的货物实际总价231420美元,与申报总价766115美元不符,涉及可多退税款共计人民币494253.34元。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