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观赏鱼共60票。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涉案货物实际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漏报航空运输费68761.7美元、航空飞行费1440美元,合计70201.7美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53008.52元。其中: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4日期间,申报进口涉案报关单共3票,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3449.58元;2、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申报进口涉案报关单共28票,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24373.56元;3、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申报进口涉案报关单共29票,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25185.38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