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干仿刺参,申报规格为未经水煮。经查,实际规格为经水煮。
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