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7日,当事人向机场海关主动披露:当事人于2022 年4 月15日向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迷当事人主机”,共6项商品,申报单价依次为770美元/760美元/840美元/2050美元/760美元/770美元,申报总价依次为123200美元/91200美元/80640美元/32800美元/30400 美元/36960美元,该6项商品价格申报错误,正确的单价依次为167 美元/168美元/182美元/444美元/168美元/167美元,总价应为26720美元/20160美元/17472美元/7104美元/6720美元/8016美元,导致多报309008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9714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