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当事人在莲花山港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番禺海关申报进口数字原表(旧)、综合测试仪(旧)等旧机械一批。毛重1960千克,净重1919千克。经查验、鉴别,报关单中项1、项13、项14、项15、项33货物属于固体废物,涉案固体废物已退运出境。经过磅,被判断为固体废物的五项货物净重为480千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