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花都海关申报进口氧化锌混合物一批,申报货物商品名称:氧化锌混合物,商品编号:3824999980,原产地:泰国,共5个20尺货柜,申报数量合计:81.07吨,申报总值:人民603241.87元。经花都海关查验和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鉴别结果均为固体废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9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