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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奇亚籽水果味果冻原产地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新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0 15:08: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次

     2021年3月28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新沙口岸进口“奇亚籽水果味果冻”等货物一批,该报关单项下共16项货物。经海关查验、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认定第1项货物“果冻”15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3项货物“佩扬方便面”120箱和第4项货物“佩扬方便面”200箱,均产自日本群马县;第6项货物“薯片”10箱产自日本栃木县;第8项货物“棒棒糖”17箱产自日本埼玉县;第10、第11、第12项货物“日清方便面”1700箱中,有550箱产自日本茨城县;第13、第14项“薄荷糖”102箱中,有52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15项货物“威化饼”60箱产自日本新泻县、第16项“饼干”50箱产自日本茨城县。以上货物的实际产地与申报的原产地(据当事人提供的原产地证证实,均为日本兵库县)不符。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及《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规定,以上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另外,该批货物中第10、第11项“方便面”共1500箱、第13、第14项“薄荷糖”共102箱,无法根据企业提供信息核实原产地。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以上禁止进口货物货值人民币779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进口上述16项货物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300元整。

    20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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