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8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新沙口岸进口“奇亚籽水果味果冻”等货物一批,该报关单项下共16项货物。经海关查验、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认定第1项货物“果冻”15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3项货物“佩扬方便面”120箱和第4项货物“佩扬方便面”200箱,均产自日本群马县;第6项货物“薯片”10箱产自日本栃木县;第8项货物“棒棒糖”17箱产自日本埼玉县;第10、第11、第12项货物“日清方便面”1700箱中,有550箱产自日本茨城县;第13、第14项“薄荷糖”102箱中,有52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15项货物“威化饼”60箱产自日本新泻县、第16项“饼干”50箱产自日本茨城县。以上货物的实际产地与申报的原产地(据当事人提供的原产地证证实,均为日本兵库县)不符。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及《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规定,以上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另外,该批货物中第10、第11项“方便面”共1500箱、第13、第14项“薄荷糖”共102箱,无法根据企业提供信息核实原产地。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以上禁止进口货物货值人民币779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进口上述16项货物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300元整。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