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3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大理石薄片等货物一批。该份报关单已于2022年2月28日提离海关监管场所,导致相关查验指令要求无法完成。涉案货物价值50303.5港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提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