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辣椒粉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辣椒粉(商品编码:0904220000,退税率9%)原申报数量为20900千克,价值158840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打包盒1450千克,价值人民币39585元;打包带2480千克,价值人民币21080元;瓶盖1620千克,价值人民币25758元;拉伸膜2600千克,价值人民币19760元;花生1840千克,价值人民币17480元;酱油5390千克,价值人民币12936元;调味料3830千克,价值人民币18384元;肉丸60千克,价值人民币576元;米通1830千克,价值人民币25601.17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酱油、调味料、米通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花生、肉丸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9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