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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聚酰胺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2 14:40: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8次

2022年7月18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酰胺PA12塑料粒(副牌)16258千克,经检验鉴定,鉴别结果为该批货物属于固体废物。据此认定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70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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