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鞋子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鞋子(商品编码:640399009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16680千克,价值148452美元,实际数量为2480千克,价值22072美元。另有吸尘机2200千克,价值人民币33000元;空调30台,价值人民币15000元;手表8000千克,价值人民币64000元;绞肉机500千克,价值人民币9000元;冷风扇50台,价值人民币13200元;墙纸600千克,价值人民币3000元;电视机3台,价值人民币9000元未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8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