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 > 正文
 
申报出口乌龙茶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3:36: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次

2022年5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乌龙茶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乌龙茶(商品编码:0902401000、退税率9%)原申报数量13752千克,价值533577.6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瓜子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600元;茶叶800千克,价值人民币2000元;肉松900千克,价值人民币2700元;荷叶1500千克,价值人民币2400元;螺蛳粉150千克,价值人民币450元;饮料1800千克,价值人民币4500元;面870千克,价值人民币1740元;面包700千克,价值人民币1400元;虾酱1500千克,价值人民币4500元;汤包1900千克,价值人民币4370元;山椒凤爪200千克,价值人民币500元;薯片656千克,价值人民币1312元;饼干1200千克,价值人民币2400元;火锅底料500千克,价值人民币1250元;香肠646千克,价值人民币1292元;糖400千克,价值人民币800元;瓶子1074千克,价值人民币3222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茶叶、螺蛳粉、饮料、免、面包、虾酱、汤包、薯片、饼干火锅底料、糖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瓜子、肉松、山椒凤爪、香肠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荷叶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退税管理和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商检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28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1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