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冷冻马鲛鱼一批。项一货物冷冻马鲛鱼25076千克,价值55167.20美元,原申报原产地证书为:126/2020/DTPS/42MG,进口关税税率按照特惠税率(0%)进行征收。涉案货物原产地证申报不实,当事人无法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进口关税税率应按照最惠国税率(7%)进行征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29201.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3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