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纸盒等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至项七货物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为99900.7美元。另有医用口罩13100个,价值人民币9170元;防护服2240件,价值人民币96564.1元;抽样盒547千克,价值人民币1422.2元;消毒酒精12410千克,价值人民币20848.8元;塑料瓶10165个,价值人民币5082.5元;封板膜3420张,价值人民币7524元;防护面具5240个,价值人民币2096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口罩、防护服需报商品检验,抽样盒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卫生检疫。消毒酒精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商检法、卫生检疫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