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机载配重件5293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43120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312608.57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总价应为人民币312608.57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0.16万元。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