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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纸箱生产线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6 13:46:3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9次

2022年3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纸箱生产线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纸箱生产线17400千克,价值75800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医用防护服2600套,价值人民币9620元;新冠试剂盒3000个,价值人民币 2700元;医用口罩15000个,价值人民币1650元;腌料800千克,价值人民币9520元;春卷800千克,价值人民币9840元;调味料3770千克,价值人民币26390元;板蓝根颗粒2400,价值人民币15360元;连花清瘟颗粒1800盒,价值人民币30600元;银翘解毒颗粒600包,价值人民币5580元;面罩8300个,价值人民币10790元;饭盒870千克,价值人民币8526元;一次性口罩80000个,价值人民币352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需报商品检验,新冠试剂盒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春卷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腌料、调味料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板蓝根颗粒、连花清瘟颗粒、银翘解毒颗粒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6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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