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SHU UEMURA植村秀琥珀卸妆油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二、项四、项五、项十二、项十四、项十六、项十八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总价值人民币974290元。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