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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芝麻油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6 14:23: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次

2022年03月29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胶带等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胶带2850千克,价值10260美元;项三货物茶几10件,价值980美元;项六货物地砖1950千克,价值2340美元实际均未到货。项七货物挖掘机配件元申报数量为10600千克,价值15900美元,实际数量为3200千克,价值4800美元。另有酱油800千克,价值人民币3960元;芝麻油416千克,价值人民币3660.8元;耗油600千克,价值人民币6540元;腐乳350千克,价值人民币7350元;醋180千克,价值人民币1800元;新冠测试剂47200支,价值人民币55696元;电脑配件2226千克,价值人民币8904元;血压计2835千克,价值人民币3685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酱油、耗油、腐乳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芝麻油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新冠测试剂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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