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休闲鞋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休闲鞋(商品编码:6403990090,退税率13%)6700双,价值100500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发膜930千克,价值人民币3022.5元;煤气灶配件2130千克,价值人民币6922.5元;女鞋500千克,价值人民币2600元;朔胶制品1800千克,价值人民币5850元;童裤960千克,价值人民币3120元;儿童玩具1300千克,价值人民币5915元;一次性餐盒1860千克,价值人民币1209元;端子850千克,价值人民币2762.5元;LED车内灯830千克,价值人民币5395元;灯具630千克,价值人民币3276元;凳子920千克,价值人民币5980元;调音台270千克,价值人民币10530元;置物架1120千克,价值人民币3640元;挖掘机配件150千克,价值人民币97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发膜需报商品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92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