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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摄像头用物境未按照规定保管全部单证资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7 13:14: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次

2020年10月至12月,当事人采用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6033)从香港进口摄像头用物镜、高精密电阻、内存芯片到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蓉泸保B)共计20票货物,委托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进行简单的分装、分拣、粘贴条形码之后复出口,共计14票货物。大同海关于2021年9月7日对以上34果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全部单证资料。2021年9月28日,大同海关向当事人公司出具《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对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予以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予改正。经查共有7票货物,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报关单复印件;

3、情况说明;

4、查问笔录;

5、稽查部门移交的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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