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番禺海关申报进口6票植物油类货物。其中进口的植物油商品,当事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进口食品的真实情况,进口植物油的境外生产商未在华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涉案货值304188元,违法所得158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之规定:1、科处罚款人民币27072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5814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