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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口罩规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7 14:05: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1次

2021年12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EDINBOROUGH牌DX-M21型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EDINBOROUGH牌DX-M21型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灭菌)共760000个,价值24624美元,原申报规格66%无纺、34%熔喷布,实际规格为75%无纺布、25%熔喷布。提供了错误的货物资料,导致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罚款人民币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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