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钢铁制品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钢铁制品19670千克,价值96383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鞋用胶水19670千克,价值人民币686483元未向海关申报。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单位)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