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货物申报为功放器,申报重量58.6KG,货值为FOB85173日本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均有磨损痕迹,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认定,该票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