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速溶咖啡固体饮料一批,报关单第四项商品“G7三合一速溶咖啡固体饮料”申报商品编号 2101120000,数量150箱,总价3536.56美元,该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在上述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使用其中36箱商品,涉及商品价值人民币657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2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8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附件2)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65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