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2梯子、项3绞肉机、项4地弹簧、项5毛巾杆、项6油壶、项7仿首饰、项8拉伸膜实际未到货;另有滑板车11658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阀控铅酸蓄电池5700千克(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2800)、充电宝2300千克(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3481)属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发布)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6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17366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