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铝块)。申报品名为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铝块),申报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申报数量为22600千克。后经海关查验并化验鉴定该批货物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天津东疆海关已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开具了编号为“津东疆关行退通字(2024)003号”的《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当事人已于2024年2月5日将涉案固体废物全部申报退运出境。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以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