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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聚乙烯醇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14:00: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5次

2024年4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乙烯醇68100千克申报总价26559美元。经查,该批货物全部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及时将上述违法货物退运出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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