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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板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14:12: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次

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以直接退运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板23030千克,申报总价17963.4美元。经查,实货内有11000千克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后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于2024年2月21日将违法货物退运出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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