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以直接退运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板23030千克,申报总价17963.4美元。经查,实货内有11000千克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后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于2024年2月21日将违法货物退运出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2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