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贝蒂恶魔蛋糕制作用粉等货物一批,上述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未经海关检验擅自将其中6129盒/袋货物提离海关认可的场所并销售,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70107.6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13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31.3元;2、科处罚款人民币911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