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六合饮植物酵素原液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检验,该报关单项2商品植物综合酵素粉(商品申报数量800千克,总价2080美元)中文标签不合格。海关于2023年5月30日对当事人制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技术整改。因当事人将该商品对外发货导致无法收回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之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