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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密封铅酸蓄电池不能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海关鉴定单证肇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0 13:32: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次

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密封铅酸蓄电池6730个,申报总价149075.5美元。该票报关单共申报13项不同型号电池,具体商品品牌、型号为:商品项1: LEOCH牌|型号:LP6-4.0H;商品项2: LEOCH牌|型号:LP12-7.0;商品项3: LEOCH牌|型号:LP12-9.0;商品项4: LEOCH牌|型号:LP12-12;商品项5: LEOCH牌|型号:LP12-24;商品项6: LEOCH牌|型号:LP12-33;商品项7: LEOCH牌|型号:LP12-38;商品项8: LEOCH牌|型号:LP12-28;商品项9: LEOCH牌|型号:LP12-55;商品项10:LEOCH牌|型号:LP12-75;商品项11:LEOCH牌|型号:LP12-100E;商品项12:LEOCH牌|型号:LP12-150;商品项13:LEOCH牌|型号:LP12-200。肇庆海关四会港监管科对该批货物实施查验,并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8月14日,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实施危险特性分类鉴定并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鉴定结论为:商品项3、7、9、10、11、13货物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列明的危险物质,是第8类危险物质—腐蚀性物质,UN编码为2800,不可按非限制货物运输。涉及密封铅酸蓄电池数量1746个,价值人民币688326.9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海关鉴定单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并鉴于没有特别情节,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查处危险品涉检违法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缉发〔 2020 〕182号)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2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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