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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蓄电池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0 13:42: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1次

2023年9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广告牌、项2螺丝刀套装、项3扎带、项4窗帘、项5蒸脸器、项6手电筒、项7鞋垫、项8水管实际未到货;另有光疗胶546千克、润滑油5152千克、珠光粉1722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食品添加剂2522千克等商品未报检。免维护蓄电池(属于危险货物,UN号2794,联合国运输名称: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5150千克、磷酸铁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UN号3480或3481或3171,联合国运输名称:锂离子电池,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锂离子电池和设备包装在一起,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设备里内含锂离子电池,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电池驱动汽车或电池驱动的设备)1856千克、蓄电池12V70AH(属于危险货物,UN号2794,联合国运输名称: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2610千克、蓄电池12V200AH(属于危险货物,UN号2794.联合国运输名称: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3006千克,属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27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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