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3焊条、项5文件夹实际未到货;项1橡胶板申报数量17935千克,实际数量13260千克;扫把400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元气森林气泡水1800千克、豆瓣酱400千克、茶π柠檬茶1400千克、雀巢咖啡1000千克、花雕酒800千克、蜂蜜柚子茶140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另有香肠400千克、米粉500千克等动植物产品未报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