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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封口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0 14:09: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次

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封口机、项2烤箱、项3床垫、项4装饰灯、项5破壁机、项6行李箱、项7电茶壶、项8包装膜实际未到货;另有棉签741千克、卫生巾553千克、展示柜6925千克、纸巾654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酱油5022千克、牛奶1052千克、矿泉水7625千克、方便面1515千克、红牛788千克、BENTLEY(洋酒)18千克等商品未报检。香肠216千克等动植物产品未报检。另有移动电源(UN号3481)216千克,属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37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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