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出口防敏驱蚊贴属于危险化学品未申报商品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0 14:13: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1次

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驱蚊液2436千克、防敏蚊怕水1850千克、防敏驱蚊贴1750千克未申报,无法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另有面膜2050千克、磷酸1750千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等商品未报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48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9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