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38000千克、项2氧化羟丙基淀粉38000千克、项3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1900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