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1日,当事人进口坦途3445CC多用途货车一辆,商品编号为8704310000,申报价格为65490加元。经查,实际成交价格为C&F83040加元。当事人在明知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共计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26546.49元。
上述事实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反映实际货物情况的单据、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加处罚款人民币561元。由于走私货物已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88636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0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