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全新眼镜磨边机1台,申报总价269576.44日元。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眼镜磨边机属于旧机电产品,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的规定,该产品为《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所列之禁止进口货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之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