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衣架、项2塑料袋、项5刷子、项6灯具、项7包装材料实际未到货;化妆用具2100千克未申报;项3置物架申报数量11460千克,实际数量7116千克。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遮暇膏400千克、眉膏300千克、面霜500千克、洗面奶3500千克、口红100千克、粉底30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