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代理报检的5票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竹木草制品,合计出口木制家具461件,货值人民币711940元。当事人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上申报的生产单位与货物的实际生产单位不符。
当事人上述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