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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沐浴露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报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1 14:15: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0次

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沐浴露43200千克,申报税号3402509000,实际税号3401300090(M/N),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报检;项2沐浴露44400千克,申报税号3402509000,实际税号3401300090(M/N),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报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72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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