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92盒蓝莓汁、石榴汁饮品等货物,上述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其中有120盒蓝莓汁等货物未经检验被当事人擅自销售,涉及货物价值804.48美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542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30日